司机醉驾将人撞成重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12万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1-18 16:02) 点击:584 |
借朋友的车,醉酒驾驶将一过马路的行人撞成七级伤残,伤者家属将肇事者告上法院的同时,要求承担赔偿责任。交强险“醉驾免责条款”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“护身符”?记者昨日获悉,新津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,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12万元,并要求车主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。 醉酒驾驶 撞倒横穿马路行人 去年6月29日22时许, 郑某醉酒驾驶川A67J29号微型轿车沿新蒲路由蒲江往新津方向行驶,当行至新蒲路100米处时,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吕某撞倒,经鉴定为7级伤残。经交警认定:郑某醉驾,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吕某不遵守交通规则承担次要责任。交警另查明,郑某的车是借朋友舒某的,而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。 庭审时,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围绕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激辩。肇事方称,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,保险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强制赔偿。保险公司则称,根据国家规定,驾驶人醉酒驾驶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而且,这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也有明确约定。 法院:免责条款与“道法”冲突 本案经新津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。法院认为,中国保监会公布的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第9条规定:“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醉酒驾驶情况下,保险公司只垫付抢险费用 ,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,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。”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”二者存在冲突,但在法律效力上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要高于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,国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交强险,最终目的就是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、有效的保护。故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系醉酒驾驶,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,法院依法不予支持。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的赔偿责任,其余不足部分由车主和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。 保险公司:免责是行规,已上诉 昨日拿到判决后,该保险公司表示将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,“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,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。” 对此,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法务部的曾平表示,目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,判不赔的也有。作为保险公司,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;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。同时,曾平指出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,是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醉驾肇事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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